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11-29 08:53:28 作者: 来源:

  

    宿发[2006]28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创新型宿迁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力度,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 

    (四)经认定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由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5年给予减半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五)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自认定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自认定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六)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100万元资金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 

    (七)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增加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放贷款提供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二、加快产学研和成果转化进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八)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安排50万元,并逐年递增,重点支持重大成果或重点领域科技创新的产业化,吸引和促进国内外拥有自主产权的科技专项在我市转化。 

    (九)鼓励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拓展产学研合作的领域和模式,加快建立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协会在科研攻关、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深入开展厂会协作工程,市级学会每年与企业实施1-2项技术协作项目。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实现产学研的深度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研究开发院、科技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鼓励企业在高等院校设立实验室或研发机构,选聘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 

    (十)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落户我市的重大技术合作项目、市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市级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优先给予申报并帮助争取对口省级专项资金。 

    (十一)提高科技成果奖励力度。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二)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和组织科技型企业参与国内外科技展示、交流活动,把科技招商融入全市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之中。 

    三、强化载体与平台建设,为创新创业提供基础支撑 

    (十三)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意杨服务中心、金属检测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十四)对企业兴办研发机构需征用土地的,开发区优惠提供用地或入住“孵化器”。新建研发用房的,减免市权范围内的相关建设规费。 

    (十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业务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六)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经所在学校批准,其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十七)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十八)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才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四、拓展科技投入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体系 

    (十九)加大各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投入增长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鼓励部门、企事业单位积极向上争取科技经费投入。 

    (二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建立由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整合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 

    (二十一)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健康创新氛围 

    (二十二)完善专利申请资助制度,逐年增加市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提高补贴资金额度。加大对专利技术转化的扶持力度,鼓励专利发明;鼓励市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 

    (二十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扶持作用,建立政府采购审核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优先购买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对本市企业开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六、加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坚实智力保障 

    (二十五)加大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力度。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强化职工技能培训,培养各类实用技术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全面推进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培养一批具有战略开拓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二十六)做好创新创业型人才引进工作。深入开展招才引智工作,重点引进学科学术带头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等高级人才。进一步改善科技人才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厚的科研条件,并在家属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列入成本核算。创新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以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的方式,参与宿迁的科研活动。 

    (二十七)完善创新创业型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开发资金作用,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支持。各级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提高到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凡我市单位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省政府省长特别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除国家、省颁发的奖金外,由同级政府按省颁发的奖金标准再给予奖励。 

    七、健全科技管理运行机制,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二十八)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成立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督促检查各类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的统计指标和考核体系,把科技创新纳入县(区)和市直重点部门年终综合考评内容,强化督查落实。 

    (二十九)进一步强化科技管理部门职能。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关心广大科技工作者,合理配置科技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结构,在体制机制创新、干部调配及选拔任用、经费保障、工作环境等方面切实予以重视和支持。 

    (三十)努力培育全社会的创新精神。着力塑造以创新创业创优为核心的新时期宿迁风貌,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创新、敢于竞争和宽容失败的氛围,崇尚创新光荣、创新可贵的社会风气,培育企业家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坚持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相结合的方针,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深入扎实开展“学、做、建”农村科普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方法,倡导人人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新风尚。 

    县(区)、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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